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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优秀(通用4篇)

管理制度 时间:20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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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优秀(通用4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1篇: 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优秀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 校外集体 活动管理,确保学生人身安全,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三条   凡一次组织3名以上学生离开校园参加教学活动、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庆典等活动,均称为校外集体活动。

第四条   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应 有 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坚持“安全、就近、就便”原则,尽量以学校所在市县内为主,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赢利性、商业性活动。

第五条   学校在组织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前,要对活动进行全面考量,选择安全的活动路线和场所,并事先对活动路线和活动场所进行勘察和踩点。对活动中有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要进行充分考虑,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应急预案,并提前配备相应设施。

第六条   学校在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时,要安排足够的管理人员。带队教师要全程跟随,明确安全职责 , 加强 学生 管理,如遇到突发情况,要果断采取应急措施妥善处理,确保学生安全。

第七条   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需要乘车(船)等交通工具的,应按有关规定,租用具有营运资质、车(船)况良好的交通工具,与车辆(船)提供方签订相关协议。

第八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集体活动,要本着自愿原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家长,告知家长活动的时间、地点、意义、目的和收费项目等,并请家长填写《同意学生外出参加活动回执》送交学校存档。

第九条   学校在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前,要对师生开展有针对性的行前安全教育,确保校外集体活动正常、有序、安全进行。

第十条   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其中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的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对厅直属中学校外集体活动的管理,有关高校和科研机构附属学校校外集体活动由其主管单位负责管理。

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要按照下述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履行报备程序。

(一)凡组织学生人数50人及以内的校外集体活动,由学校自行管理,活动组织者向学校校长报备;凡组织学生人数50人以上的校外集体活动,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二)学校应在距校外集体活动举办时间10个工作日前向上级主管部门 (校长)报备 ,上级主管部门 (校长) 接到 报备材料 后,要对活动进行安全审查并在6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反馈意见,如逾期未反馈则视为同意学校按照活动方案执行。当地政府组织大型公益活动需调用学生的, 学校 提前一天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三)报备时须交验有关材料(详见附件1),所有材料均一式两份,一份报上级主管部门 (校长) 备案,一份学校留存。

第十一条   经报备同意的校外集体活动,学校及举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活动的规模。若确需变更活动时间的,应提前1天向上级主管部门 (校长) 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变更;若需变更活动地点和内容以及扩大活动规模的,应重新提交报备材料。若遇恶劣天气或其他原因需取消校外集体活动的,应提前报上级主管部门 (校长) 。

第十二条   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管理要严格执行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学校校(园)长是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学生校外集体活动报备制度,规范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管理。

(二)上级主管部门 (校长) 要对学校报备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活动方案进行安全评估,及时反馈审查意见,凡安全措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明确指出,责令学校进行整改或取消活动。

(三)凡未按上级主管部门 (校长) 审查意见进行整改或取消活动,导致发生意外伤亡事故或重大事故的;凡未按报备中所陈述的要求进行活动,如擅自超出活动范围、逾期返校等;凡未经报备,擅自组织学生集体校外活动造成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校(园)长及活动组织者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的校外集体活动结束后,学校要在3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活动情况,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暂行一年,视实施情况再修订完善。

第十五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 本 辖区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管理 的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 。中等职业学校、高校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确保学生开展安全有益的活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1990年第13号令)文件精神,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在籍学生。

第三条学院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列入教学计划的集体教育教学活动、校外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除外),均应由活动的组织者按本办法中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未经批准的活动均不得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系部、相关部门、班级要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常识教育,提高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教育学生在外出活动时,要遵守国家法规法纪,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组织负责人要做好车船以及活动地点等的安全检查工作,制定安全防范措施,以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若遇雨天等恶劣天气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不得组织校外游玩活动。

第六条经批准的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必须有教师带队,一般以长沙市及其近郊为宜,当天往返,未经批准,不得在外住宿或露宿。

第七条外出学生不得擅自到江河、水库、池塘游泳,不得擅自到荒山野岭游玩、野炊等活动,违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分,造成事故者一切后果自负。

第八条外出实习班级,未经学院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到实习地附近风景或途中风景区参观、游玩。

(1)以班级为单位组织的活动,班长先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班主任)审查后由系部、学生工作处和保卫处负责人审批。

(2)以系部为单位组织的活动,由系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处、保卫处审查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3)其他团体组织的活动,由团体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业务部门审查后由学生工作处和保卫处负责人审批。

(4)除第一、二款以外的多人活动,均须征得辅导员(班主任)或系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组织,并由活动负责人向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审批备案。

(5)以上活动应提前一周到学生工作处或保卫处领取申请表(表格附后),按要求填写,按程序审批(申请表应陈述活动的内容、活动路线、交通工具和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明确活动负责人)。活动结束后,将申请表交保卫处存档。

第十条责任追究:

(1)活动负责人应对活动的组织管理等承担主要责任;审批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凡未按本办法的要求办理活动审批手续而擅自组织活动者,将追究个人或组织者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假借班级的名义与校外人员联合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如各种旅游)等,加重处理。

(3)未按申请中所陈述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活动,如擅自超出活动范围、逾期返校等,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活动负责人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触范刑律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4)因组织管理不严密导致活动中发生事故并造成损失或伤亡的,由有关责任人承担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对组织学生集体校外活动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因忽视安全防范工作,造成责任事故的,将依法追究部门有关领导和组织者(当事人)的责任。

第2篇: 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优秀

1、全体领导和教职工均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对每个学生的安全负责。大型集体活动、社会实践安全管理要以“完备预案、严格申报、全程关注、确保安全”为指导思想,落实安全管理,确保活动安全。

2、建立活动安全管理组织系统。组建活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班级集体开展活动中,班主任具体负责本班学生活动安全。学生活动中,学校卫生老师也应参与安全工作。

3、完善活动方案制订和安全工作信息呈报。每一个活动都需制订活动方案和安全预案,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并及时呈报。在活动中如果发生师生受伤害事件,要及时向校长汇报,并由学校上报教育局。

4、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事故及时上报。如学校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将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责任。

5、实施特殊体质学生活动管理。由班主任牵头,建立特殊体质学生档案,记录体检情况和向家长告知的身体特殊情况,并告之相关活动组织部门。活动组织者应根据已知情况,禁止安排或限制特殊体质学生参加不适合的活动。

6、活动前要加强安全教育。对学生进行思想、运动常识、生理卫生和运动安全教育,要向学生提出安全保卫要求和注意事项,教育学生遵守纪律、听从指挥,,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让学生掌握自护、自救、互救安全防范的知识和本领。学生活动如需家长配合的,及时加强家校联系,实现家校的有效沟通和配合。活动结束后要进行活动总结,评价学生对活动安全的执行情况。

7、学生在活动中如遇紧急情况,活动组织老师要迅速做好处理工作,本着学生优先的原则进行,尽最大努力确保学生人身安全,救助为先。并在第一时间上报活动负责人及学校领导。

第3篇: 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优秀

1、学校集会、会操应由学校专人负责统一指挥,保证集会、做操的纪律。

2、学校集会、会操应以班为单位,上下楼时不要拥挤,不催促学生快跑,要有教师负责疏散管理,进出会场要有序,严防挤压事故的发生。

3、学校集会、会操应以班为单位,指定安排座位或站队,由班主任负责,防止学生乱窜,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4、学校领导及安全领导小组必须对集会、会操等活动实行全过程监控,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1、组织师生外出活动(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春游、秋游、参加公益活动、义务劳动、参观访问等)要制定有周密的计划和安全措施,活动方案必须经校领导审阅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组织到外地或较远活动的需经教育局分管安全局长审批。

2、每次活动应有具体的责任人,注意人员年龄、身体状况搭配。

3、活动的路线、地点,事前应进行实地勘查。

4、活动来往的交通工具应向专业运输部门租用,遵守乘车、乘船安全要求,行前要求营运部门对车(船)进行检修。

5、每次活动都要有安全、保卫、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

6、野炊、爬山、野餐要注意防火、防食物中毒、防摔伤事故发生

7、活动地附近有河流、水库的,没有具备安全条件的,不能让学生下水。

8、凡外出参加各种活动,学校领导及安全小组成员必须对活动全过程进行监控。

9、在活动中实行责任追究制,如遇安全事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发生事故后,保持镇静、沉着应付。决不能惊慌失措,手忙脚乱。

2、在抢救和组织疏散过程中,必须本着学生优先的原则进行,尤其在危急情况下,组织抢救者必须首先保证学生的安全,即使有领导在内,也应如此。

3、事故发生后,对于伤员来讲,时间就是生命。在事故现场,首先要做的就是组织人力对伤员进行初步的抢救,如包扎止血、人工呼吸等。

4、立即报警、紧急救援。事故一旦发生,就要立即安排专人向公安、医疗等部门求救,争取使医疗人员和公安人员能在第一时间内赶到。同时,还要即刻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和求援,以便政府和上级部门能及时协调有关部门,争取更大的力量投入救治工作。

5、维持秩序、迅速疏散。发生事故后,在救治伤员的同时,要安排专人做好维护现场秩序的工作,以利于各种抢救措施的顺利实施。如果情况危急,活动难以继续,则要由跟班教师迅速组织其他同学有组织地撤离现场,转移到安全地带,并尽快带回学校。同时,要尽快通知受伤学生家长到医院陪护。

1、体育、艺术是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增强学生体质,锻炼学生的毅力,提高学生艺术审美水平,组织学生开展、参加文体比赛、表演等活动,如大型运动会、文艺汇演、文体教学活动和表演活动等。这些活动人员高度集中,涉及器械种类多,活动场所相对集中。

2、剧烈体育活动具有一定的技能和技巧要求,不少项目还具有较强的竞争性、对抗性,一定程度上具有潜在的不安全性,容易发生诸如摔伤、撞伤、扭伤、拉伤、砸伤、踢打伤或溺水事故。运动会、文艺汇演的组织形式与大型集会活动类同,因此,发生的安全事故除有文体活动的特点外,同时具有大型集会的一般特点,应与之结合,共同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3、在制定安全工作预案时,要重点对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运动员身体损伤、骚乱、火灾、拥挤踩踏、中暑、舞台坍塌等事故做出预测,要求各环节负责安全工作的人员制定出应对措施。

4、在组织校外大型运动会、文艺汇演活动时,应事先与当地交通、公安、消防、医疗及电力等部门联系,取得支持和配合。

5、要从安全角度考虑入场和退场的顺序,要给每个班规定的座位区域并定出互不冲突的疏散通道。

6、对活动中使用的花环、花束、气球、乐器、背景字幕拼板的材料,标牌、旗帜、横幅等道具都要认真考虑,在设计上考虑学生的年龄,要轻便、易拿、防火,尽量没有尖锐的棱角。对吹塑脂等易燃物更要做出严格的规定。对活动中使用的有关器械要进行认真检查。

7、要准备洁净卫生的食品、材料。夏天天气炎热注意防暑降温,冬季注意防寒保温,在场所、人员集中的地方活动最好不要带雨伞。

8、活动现场应设救护站,备好急救药品和器材,校医坚守始终,有条件的备好校车,随时应急,不得延误。

9、为保障学生权益,不得要求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各类庆典等活动。

第4篇: 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优秀

1、组织学生开展校外集体活动,事前须报校长室批准;组织全校性的校外集体活动,事前要按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2、活动前,有关负责人要仔细研究,周密计划,严格组织。

3、要派人事先勘察活动场地、环境,确保活动场地符合安全和活动要求。

4、要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各班必须有一名教师带队,低年级各班须二名教师。带队教师必须自始至终组织好队伍,照顾好学生,及时处置偶发事件。

6、无特殊情况,学生应戴安全帽参加活动。活动过程中应遵守纪律,听从指挥,不得私自脱离集体。遇有特殊情况应报告老师。

7、步行前去的活动,老师应与学生一道步行。

8、活动结束后,教师应把学生带回学校。如安排家长接送的,必须待最后一个学生接走后,带队老师方可离开。

9、活动中如需使用交通工具时,必须租乘国有(a类)运输单位的车子,所乘车辆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与有关单位签订安全承运合同。不得超载,不得乘坐无三证(健康证、驾驶证、上岗证)的人员驾驶的车、船。

10、其他单位要求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活动,须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否则,学校应予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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