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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方案申论格式实用范文四篇

格式 时间:202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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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工作方案申论格式实用范文四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工作方案申论格式实用篇1

“得申论者得天下”,相信这是经历过公务员考试的考生(无论是成功还是暂时失利)的共同心声,从中我们也可以想见申论考试在整个公务员考试中的极端重要性。因此,考试之前,对于申论热点问题的深刻把握,从而展开有针对性地复习,就显得尤为重要。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大概会在两个月之后进行,申论热点问题的确定原则有哪些?大概会考哪些方面的材料?这是大家特别关心的话题。这一问题主要是由申论考试的基本特点决定的。

申论考试是模拟行政机关的日常工作的能力型考试。考查考生能否在这种模拟行政行为中体现出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能否以明确的自我身份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以书面文字的形式将明确的意图(问题、分析过程和结果、解决方案等)传达给你明确的受众(领导、同事或行政对象)。

从申论考试本身的性质来看,申论考试是标准化和程序化的考试,绝不是求新求特的个性化考试。申论文章本身就是四平八稳的现代八股,具有中庸、平和、凝重、沉稳的风格,绝不需要凸现个性。“中庸”的考试,导致我们的申论热点不可能突破“中”的特点,具体就体现在申论热点要贯彻落实中央精神,选材是中等热度的,是中性的,同时又是中观层面的。

一、中央精神

申论考试自诞生之日起,其特殊的考试性质就天然地要求其主题必须贯彻落实(至少是体现)^v^的基本精神和^v^的工作重点。自2014年以来,申论每年的主题都属于近3年的社会热点、改革难点和政策焦点,反映着复杂而又长期存在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

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申论考试命题的一个重要规律就是近年来考查的热点问题多来自^v^和^v^近3年出台的重要文件。例如2014年非典事件的深刻教训之后,中央着力研究解决突发公共事件问题,并于2014年4月,^v^印发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当年国考即2014年国考申论就考查了突发公共事件问题。

2014年2月,中央“一号文件”,名为《^v^中央^v^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全面启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8月,^v^发出《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必须采取更严格的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土地调控,解决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低成本工业用地过度扩张,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等问题。2014年国考申论就考查了规范用地问题和土地可持续利用的问题。

2014年5月,^v^发出《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开发工作方案的通知》,10月^v^把生态文明建设写入^v^报告,成为报告的一大亮点。2014年国考申论就以怒江水电开发为切入点考查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问题。

2014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为新一轮中国农村改革指明了方向,尤其是在土地流转问题上的政策调整,为农村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2014年的国考申论,就用大量篇幅论述了土地问题和粮食问题。而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动力,也是2014年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在经济领域的重点工作。所以,2014年对这一问题的考查完全是在情理之中的。

就2014年^v^印发的文件来看,会成为2014年国家公务员申论考试热点问题的,可能有:如何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如何促进地区协调发展;如何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如何发展社会事业(教育、就业、新型医疗改革、新农合、新农保等);如何促进产业振兴(尤其是文化产业)等等。

二、中等热度

申论考试,总是以社会热点为依托,综合考查考生的逻辑思维能力、知识储备和基本素养。因此,申论的背景材料一定会取材于社会热点问题,或者与社会热点问题密切相关。

当前最重大的热点理论问题,无疑就是科学发展观,因此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相关的问题,都有可能考到。从历年国考的真题来看,恰恰反映了这一特点。2014年国考申论考查了突发公共事件问题,2014年考查的是土地征用和土地可持续利用的问题,2014年考查的是生态文明问题,2014年考查的是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问题(重点是粮食问题)。通过分析,我们能够发现这些热点问题都是围绕着最重大的热点问题也就是科学发展观而展开的。以当前重大理论为指导,以社会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为依托,选取具体的切入点进行命题的方式已经成为申论考查考生基本素质和能力的主要趋势。这一思路将继续指导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的命题。

但是,申论的选材不一定是当年最热的问题。首先,最热的问题,社会关注度高,考生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对其有个全面的了解,对该问题也可以发散出其他更高更大的问题。因此,选取这类最热的问题,往往会造成区分度小的结果,这样就不利于选拔能力强、素质好、知识面广的考生。另一方面,社会上最热的问题一般都是没有定论的问题。申论考试主要考查考生解决问题的思路成不成熟,考点不在于你能不能有效地真正地解决某一个特定问题。没有定论的问题,一般不会考到。

因此,关注中等热度问题的意义可能会更大。中等热度的问题主要包括两方面,即前两年的热点问题和当年的非最热问题。因为前两年的热点问题,反映了人们的关注度,说明该问题的影响面;同时,该问题很有可能已经基本解决了,因此,可以作为考查公务员解决问题基本思路的考试素材。当年的非最热问题(当然中央已经下发解决方案了),可以有效地选拔出那些广泛关注社会现实问题的考生。

三、中性话题

作为一种严格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形式,申论试题的背景材料所反映的问题大部分都已有定论。一般不会涉及过于敏感的问题。因为申论考试不是单纯的知识型考试,也不仅仅为了特定和具体问题的结论而考试,它主要是试图通过以考题的形式,通过审阅考生的答案,了解考生的思维是否清晰,是否具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考题往往是大家在社会生活中比较熟悉的问题,而且政府部门已经有较为明确的解决方案。而某一问题争议太大,说明政府乃至整个社会都没有明确清晰的解决思路,所有人都在观察,都在慢慢摸索,逐步认识和解决。如果申论考题涉及到这类问题,不同的考生就可能会发表南辕北辙的观点,将无法真实地考查出考生的素质和能力。

申论考试的试卷需要专人去评阅,如果考题争议太大,阅卷人和考生如果持有针锋相对的观点,那么评阅试卷时很有可能有失客观,倾向于否定考生的最终结论,而忽略了考生分析论证的过程。因此,考生在复习时没有必要去浪费过多的精力于暂时没有解决的问题和正在发展、解决思路还不清晰的问题上。

四、中观层面

工作方案申论格式实用篇2

一、引言

其中:b表示可支付下级的薪酬;b0表示基薪;yh表示下级制定的目标或预算业绩水平;yt表示上级制定的预算目标;y表示实际的业绩水平;b为预算指标的薪酬系数;a为超额完成预算指标奖励薪酬系数;c为未完成预算指标惩罚系数。

但weitzman模型似乎忽略了预算下级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在其模型中,产出水平是预算下级无法控制的随机变量。然而预算下级的努力水平是影响产出水平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预算下级可能不会尽最大所能完成任务,而是存在停止努力点,会导致其实施效果大打折扣。刘小雨等人(2011)针对真实诱导报酬方案的现有实验室研究和实际应用案例研究所存在的矛盾性结论,通过理论分析论证了真实诱导报酬方案所存在的制度性弊端——忽略了预算下级不能事先确切预计可以完成的预算任务指标,进而提出了进一步的研究课题。李欣悦(2011)按照刘小雨等人的理论分析思路,采用依托实际企业生产进行实验研究的方法,验证了真实诱导报酬方案的制度设计弊端。

按照刘小雨等人的理论分析,由于无法预知预算下级可以完成的预算任务的确切数量,就会在实际工作中产生各种博弈或不良情况。此时,如何选择奖励系数就有了重要意义,因为奖励系数的选择将对预算下级的预算申报数和实际完成数产生不同的影响。

二、奖励系数影响的心理与行为分析

真实诱导报酬方案是依据理性经济人假设所设计的一种报酬制度。按照真实诱导报酬方案,由于超额完成任务的奖励薪酬系数小于预算申报指标的薪酬系数,而未完成申报预算的惩罚薪酬系数大于预算申报指标的薪酬系数,故此,理性经济人一定会按照自己可以实际完成的最大预算任务量进行预算申报,以期获得最高的薪酬。这时,只要奖励薪酬系数小于预算申报指标的薪酬系数即可,具体的系数确定对预算申报不会产生影响。但问题在于,现有的研究已经证实:预算下级无法准确地预先得到自己可以完成的预算任务的准确数量,而只能预知一个可以完成预算任务数量的范围。这一状况从根本上动摇了真实诱导报酬方案的设计前提,从而使预算下级处于一个艰难的选择之中——如何选择申报自己的预算数量指标呢?是按照可以完成的预算任务指标的下限申报,还是按照上限申报,又或者是按照其中间的某个数值申报,就成为预算下级必须决定的事。预算下级进行选择时,为了以最小的劳动付出获得最大的薪酬汇报,就必然会观察奖励薪酬系数和惩罚薪酬系数与申报指标的薪酬系数的差异。本文仅从奖励薪酬系数的角度分析。

奖励薪酬系数一定要小于预算申报指标的薪酬系数,但难题是小多少才能够引导预算下级申报并完成更高的预算指标。

从预算下级的视角出发,奖励系数如果远低于预算申报指标的薪酬系数,超额完成预算任务所获得的奖励薪酬就会远低于申报预算指标可以得到的薪酬。这时,预算下级会尽可能地提高预算申报指标的数量,以期获得极高的申报薪酬。但是,由于超额奖励系数非常低,预算下级在完成了自己申报的预算指标以后就会选择停止继续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动态调整生产投入程度以便能够保证在生产时间到达时正好完成申报的预算指标即可。这样的奖励系数虽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预算申报数,但会导致“达到即止”的副作用。反之,如果奖励系数接近于预算申报指标的薪酬系数,超额完成预算任务所获得的奖励薪酬就会与申报预算指标可以得到的薪酬相差无几。这时,预算下级会尽可能地降低预算申报指标的数量,以期逃避万一完不成预算所受到的惩罚,因为低申报而高完成所获得的总薪酬虽然比高申报高完成所获要少,却少之有限。这样的奖励系数虽然不会导致“达到即止”的副作用,但会导致非常大的预算松弛,与真实诱导报酬方案的设计初衷相背离。

面对预算下级这样的心理行为选择,预算上级应该如何呢?如果根据预算下级的选择不停地调整奖励系数,不仅有违管理政策制度的严肃性,而且会导致预算下级的抵制,从而引发冲突等不利状况。为了制定能够有效引导预算下级提高预算申报数并不产生“达到即止”副作用的奖励系数,就必须首先验证奖励系数对预算申报数和实际完成数的影响作用,进而依据这种作用的规律设计新的奖励系数形成方案。

总之,从理论上分析可见:奖励系数的取值越大,预算下级的预算申报数会下降,但实际完成数将提高。这样的结论能否通过现实企业生产情况检验呢?本文选择了在实际企业生产过程中对奖励系数的影响作用进行实验研究。

三、实验设计

(一)实验目的

验证真实诱导报酬方案中奖励系数的影响作用(惩罚系数的影响作用由本项目的另组研究者研究给出)。

(二)真实诱导报酬方案模型简化

(三)实验具体方案

为了验证奖励系数a的影响作用,实现固定系数b和c为1 000和1 250,而让奖励系数a在25到975的范围内以25为级差进行变化,统计每个奖励系数下工人申报的预算工作量和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而分析奖励系数对预算申报数与实际完成数的影响作用。

四、实验过程与结果

实验在山西恒岳集团总装生产岗位进行,由15名熟练装配工人完成产品零件密封件(鼓型圈)的组装工作:把四个不同的零件组装成一套产品。实验中,15名工人作为预算下级,根据每次给出的奖励系数自主决定其本次实验中的申报数,达到规定的实验时间后统计每名工人的实际完成数。最后依据实验的模型公式计算每名工人所得的报酬基点数,作为计算其当天工作报酬的依据。由于其申报数和实际完成数直接决定了工人的日工资,所以整个实验过程中工人都极其认真地决定自己的申报数量,努力地完成装配工作。我们也就从中得到了一系列的实验数据。

为了分析奖励系数与申报数和实际完成数之间的影响规律,我们对实验数据进行了处理:将每一个奖励系数下的15名工人的申报数和实际完成数进行平均,得出其算术平均数;再将各个奖励系数得出的平均数整理成图表,以便观察和分析他们之间的变化规律。通过在40组不同的a值下,15名预算下级在实验过程中得到的数据统计中可以得出,在每一个a值下,标准差均不为零,由此可以得出预算下级实际完成数是一个区间分布,其实验数据完全具有代表性。不同奖励系数对应的平均申报数和实际完成数如图1。

从图1可见,随着奖励系数的不断增大,下级申报数会逐渐减小,而实际完成工作量却逐步增加,实际完成工作量与申报数之间的差额越来越大,以此来获取更高的奖励报酬。

为了进一步验证奖励系数与预算申报数和实际完成数之间的相关关系,我们还对实验数据进行了相关分析,得出他们之间的相关系数,如表1。

由表1可知,在惩罚系数c一定的情况下,奖励系数a与预算申报值在1%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奖励系数越大,预算申报者提交的预算申报值越小;奖励系数a与预算申报者的实际完成数也在1%的水平上正相关,即奖励系数越大,预算下级就会越多地完成任务;奖励系数a与预算差额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说明奖励系数越大,预算下级的实际完成数超出申报数的差额越大;奖励系数a与最后收获的报酬也是在1%的水平上正相关,说明奖励系数越大越能促进员工工资的增长。

五、结论和建议

总之,通过上述的分析和实验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在惩罚系数一定的情况下,随着奖励系数的增大预算下级提交的申报数越小,而实际完成数越大。

基于此,管理者在采用真实诱导报酬方案进行预算管理的过程中,可以通过确定合理的奖励系数,诱导预算下级将预算水平确定在与其预期业绩水平最相近的水平,同时还可以很好地起到调动员工积极性的作用,降低预算松弛,使得预算更准确,有助于预算管理实现其计划与激励作用。合理的奖励系数不能由预算上级或所谓的管理专家来确定,应由实际工作完成者及其行为绩效来决定。因为按照预算上级或专家实验得出的因素来决定,会导致预算下级通过调整申报数和实际完成数来应对,引发针对奖励系数的博弈,从而使真实诱导报酬方案失去意义。为了消除博弈,最好的办法就是让奖励系数的大小取决于预算下级的预算申报数和实际完成数,使奖励系数与预算下级的预算申报数和实际完成数正相关,即申报数和实际完成数越大,奖励系数越大。这意味着,预算下级越高的申报预算并超额完成,不仅可以获得高于奖励系数的预算申报薪酬,还可以使超额完成的部分所获的奖励系数也随之提高。如此设计奖励系数以后,预算上级就可以放手让预算下级自己按照规则去申报并完成预算任务了,预算下级为了获得较高的劳动报酬,自会努力提高申报数和实际完成数,从而达到企业和劳动者双赢的目标。

还要说明的是,本文只进行了奖励系数影响的研究。要想制定合理的真实诱导报酬方案,还必须参考惩罚系数影响研究的结论,使奖励系数与惩罚系数相互配合才能达到预期目标。

【参考文献】

工作方案申论格式实用篇3

论文摘要:申论已于去年被纳入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正式科目,并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中首开申论考试的先例。申论考试虽然刚刚破土而出但是,由于它大多用于中、高层公务员即各级领导干部的录用工作在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体系中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直接关系到领导干部队伍的生机与活力因而倍受世人关注一经产生就撞击出较大的社会反响。因此,对申论开展认真的研究就显得格外必要。又由于申论考试尚处于尝试阶段许多人对申论及其基本特征缺乏全面认识有的甚至有所误解导致本末倒置。有鉴于此,我结合组织申论考试的切身体会,想就申论的基本特征作一探析。

世界强化素质教育、能力教育的趋势。在发达国家,选拔较高层次的官员一般都采用类似申论的考核方式。申论被列为正式考试科目体现了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向国际标准靠拢的发展方向。以考核综合素质和务实能力为主的申论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产物。从这样一个基本认识、基本定位出发并通过与同类事物的比较和鉴别,我认为申论主要有如下基本特征。

涵盖性——博采众长、包容互补的特性

申论,取申述、申辩、论述、论证之意。申就是说明论就是论述。“申而论之”即为申论。申论要求应试者在阅读理解背景资料并融会贯通的基础上.用简明、准确的文字概括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针对主要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对策;紧扣背景资料所提供的环境和条件及其主要问题论述对问题的基本看法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由此可以看出申论涵盖了作文和策论的功能但又有别于以往公务员考试中的作文有别于古代科举考试的策论。从广义上讲申论也是作文它保留了作文考试中考核分析解决问题和文字表达水平的功能。但是申论难度大于作文。应试者需要在阅读理解、分析归纳和把握给定资料的要点之后,才能自拟标题进行论述。如果说以往公务员考试的命题作文是一次性制成品那么申论则是二次、三次深度加工的产品。另外申论要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理所当然涵盖了策论的手法和功能。但是,申论较之策论增加了制定解决问题方案的考核环节,突出了对务实能力的考察。这主要表现为通过比较应试者所制定方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创新性鉴别其解决现实问题的实践经验、实战能力、实际水平以及开拓创新意识等。这种考核常常使只有本本知识的人捉襟见肘。这是传统策论所难以比肩的。

综合性——全方位测查综合素质的特性

是社会生活的简化版,更不是沙盘作业、纸上谈兵。相比之下虽然法学案例、管理案例、领导案例等也都提供案例资料但一般涉及面较为专一。

其二考核内容的综合性。应试者既要能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敏锐、快捷地发现问题;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制定相应的方案,采取具体措施解决问题;还要能由此及彼、由表及里透过现象抓住本质作出理论分析、理性思考即从矛盾的特殊性入手抓点带面借题发挥研究其普遍意义。申论考试能有效地测查应试者阅读理解能力、分析归纳概括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文字表达水平。相比之下一般考试中的案例分析,主要是要求考生按照试题所提示的几个问题写出对案例的判断和理由不要求进行系统的论述和论证。申论与之不同它既十分重视实际操作能力的考核.又十分重视理性思考。申论把很强的实用性与很高的理论性珠联璧合结为一体。

关联性——环环相扣,内容连贯,有机统一的特性

关联性是申论有别于其它录用考试的一个鲜明个性。

其一背景资料紧密跟踪社会现实。申论给定的背景资料一般都源于社会生活的时事热点.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二r考试环节环环相扣。申论考试有三个环节。一是概括即概括出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二是对策即提出解决给定资料所反映主要问题的方案。三是论述即依据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进行中心明确有深度、有内容、有说服力的论证。

申论的三个环节一脉相承、紧密相关、环环相扣。概括是后面提出对策和进行论述的基础。只有抓准了主要问题搞清了环境和条件,解决问题的方案才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只有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才能根据对策提出的思路有理有据地展开论述达到理论上明辨是非认识上得以升华。反之如果概括没有抓准问题对策必然隔靴搔痒,论述就会陷于言不及义。

真实性——客观度量基本水准,具有区别度较大,失真度较小的特性

真实测量考生的实际能力,客观反映考生的真正水准以达到甄别选才是任何录用考试形式所追求的共同目标。但事与愿违.高分低能的情况屡见不鲜。相比之下申论具有较强、较大的区别度和防伪打假的性能,能比较客观公正地度量出应试者的差异。

其一申论所给定的资料虽然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但一般都是生活、工作中经常接触到的,或是发生在身边的现实问题:这些材料既不偏重于文科,也不偏重于理科没有学科、性别上的倾斜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应试者的公平竞争。

工作方案申论格式实用篇4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民事诉讼法中作了明确的规定,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对确有错误的案件再次进行审判的程序。我国实行是二审终审制度,一件诉讼案件经过二级法院审判后,正常的诉讼程序已经结束。纠正错误的裁判需要建立特殊的诉讼程序,以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为审查对象,按照法律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它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而是要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才审理,是一种司法救济程序。这类程序,各国法律都有规定,只不过称谓不同,有的规定为非常程序,有的规定为再审程序,有的规定为审判监督程序。我国规定为审判监督程序。其共同点都是纠正有错误的生效裁判的程序。在我国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在理论界,习惯把审判监督程序又称作再审程序。严格地讲,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程序涵义不完全相同,审判监督程序比再审程序的范围要广泛得多,审判监督程序包括从当事人申诉再审到复查,到再审的全过程。再审程序是进入再审所进行的程序。二者是包含关系,审判监督程序包括再审程序,再审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中的一个程序。

二、再审案件审查经历的阶段

在审判实践中,再审案件要经历登记立卷、申诉复查、再审三个阶段。从信访接待登记立卷审查称为登记立卷阶段,适用的程序是信访接待程序。从立卷后开始复查到再审立案称为复查阶段,因为绝大多数当事人是申诉、申请再审,又称为申诉复查阶段,这个阶段运用的程序叫申诉复查程序。再审立案后,开始再审到结案,称为再审阶段,这个阶段运用的程序叫再审程序。

登记立卷阶段。登记前,对信访申诉、申请再审进行简单的审查,是否是对生效裁判的申诉,是否本院管辖,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告之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本单位其他庭室处理,不作登记。符合条件的必须登记,登记后则进行立卷前的审查,主要是询问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理由和有关材料,初步结论为原生效裁判有错误,或者有无错误不明显,但需要进一步审查的,需要立卷审查。立卷审查的填写立卷审查表,报主管信访的庭长批准。将申诉材料,有关证据及登记审查表,并转立案庭申诉合议庭办理。这个阶段的工作具体由各法院的信访接待室办理。

申诉复查阶段。进入申诉复查阶段的案件除了上述由信访移送已决定的立卷审查案件外,还有有关权力机关交办的,上级法院交办的,本院院领导批办的(包括院长接待日接待批示需要复查的)。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只登记办理手续,不作详细复查。复查的内容,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复查,本着申诉什么复查什么,既有程序审查,又有实体审查。看符不符合再审条件,该不该立案进入再审程序,该不该改判和改判到什么程度。审查方式是材料审查,有选择的由合议庭听证方式进行审查,比较明显的,凭申诉材料和有关证据可以作结论,一般的需要调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一些少量的调查工作。对申诉无理决定维持原判的通知驳回申诉;申诉有理,需要进行再审的用裁定书裁定再审、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个阶段的任务应由立案庭办理。

再审阶段。进入再审的案件,原生效的裁判是第一审的适用一审程序,是二审的适用二审程序,应当开庭审理。法律规定该公开审理的应公开审理。这个阶段的任务由审判监督庭办理。

三、申诉复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

审判实践中,对再审案件的申诉复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没有严格分开,容易造成立案庭与审判监督庭在再审案件中的职责分工不明确,有的法院将案件的申诉复查与再审审理合二为一,将申诉复查程序包容在再审审理程序中。要使再审案件真正贯彻立审分开原则,必须明确申诉复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的联系与区别,理顺二者的关系。

申诉复查程序与再审案件的申诉复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既有一定联系,又有严格区别。申诉复查是指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在当事人申诉、有关机关交办或法院自己认为存在错误的情况下,由法院立卷审查,决定驳回申诉或决定再审的一种审判监督程序。这个阶段从决定立卷审查开始到决定驳回或决定再审结论,称之为申诉复查阶段,运用的程序为申诉复查程序。再审审理程序是人民法院在对案件已决定再审情况下,按审判监督程序及原一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作出维持、撤销、变更原裁判等新的处理结果的一种程序。其联系表现在两者同属于审判监督性质,两种程序互相联系,密不可分。除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外,实际上,任何再审程序都需要经过申诉复查程序。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申诉复查程序是再审审理程序的前提,再审程序是申诉复查程序的延伸和归宿。两种程序虽有密切联系,但仍存在较大区别。

具体表现在:第一,两种程序提起的依据不同。申诉复查程序提起的依据是当事人及其他组织个人的申诉、有关机关交办、上级法院交办、本院决定审查。再审审理程序提起的依据是检察院抗诉,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本院的决定再审,也就是说,除抗诉再审和指令再审外,申诉复查程序的终点又是再审审理程序的起点。

第二,两种程序的任务和目的不同。申诉复查的任务是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调解的正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是否存在错误,最终决定是驳回申诉还是决定再审。再审案件审理的任务则是对案件已决定再审的情况下,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及原一二审程序重新审判,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裁判的新裁判。申诉复查程序所要解决的是要不要决定再审的程序问题,再审审理程序所要解决的是重新裁判的实体问题。

第三,两种程序的审理组织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决定再审的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即再审审理程序中的审判组织是另行组成的合议庭。而对于申诉复查的案件由何种审判组织进行审理,我国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只笼统地规定,由审判人员负责审查。

第四,两种程序开始后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申诉复查程序开始后,不停止原判决裁定和调解的执行,只是单纯地对原裁判是否存在决定再审的情况进行审查。而再审审理程序开始后,则将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要对案件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且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五,两种程序适用的程序法内容不同。再审案件原来是一审的按一审程序处理,原来是二审的要按二审程序处理,因此,再审审理程序适用的程序法主要是诉讼法中关于审判监督程序及原一二审程序的内容。而申诉复查程序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没有具体规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六、两种程序结案方式不同。申诉复查程序结案方式有:经申诉复查,原裁判、调解正确的,驳回申诉,维持原裁判;原裁判、调解存在错误的,以决定再审的方式结案。法律文书,属刑事案件的用决定书,属于民事、行政案件的用裁定书。撤回申诉的,以撤回申诉方式结案并作好笔录。而再审审理程序的结案方式有:维持原裁判、撤销原裁判、改判、发回重审、调解、撤诉六种,结案文书有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三种。

四、立案庭与审判监督庭的分工

由于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发展,立审分立的贯彻落实,审判监督程序立审分立也已成定局。但是在立审分立的标准上和立案庭与审判监督庭的分工上存在着分歧。原判没有错误的驳回申诉的由立案庭通知驳回;认为有错误的,由立案庭制发再审裁定书,再审审理由审判监督庭负责。各地认识上仍不统一,实践中操作上也不一致。很多地方的人民法院把审判监督程序案件的申诉复查阶段的任务放到审判监督庭,与再审审理一次完成,实际上再审案件没有真正立审分开。

这种作法的主要弊端是:第一,混淆了申诉复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未真正贯彻立审分开原则,对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进行申诉接待,调卷复查,决定再审或驳回申诉,是申诉复查程序的内容。其所要解决的是对案件是否决定再审的程序问题。只有对已决定再审的案件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判才是再审审理程序的内容,该程序不是解决某个申诉要不要立案再审,而是要解决对案件决定再审后如何进行实体处理的问题。因此,申诉复查与再审的职能,应分别由立案庭与审判监督庭行使。第二,不符合诉讼经济、效率原则。由于立案庭未真正行使对审判监督案件审查立案职能,完成是否决定再审任务,在决定对哪些申诉立案调卷复查时,既缺乏标准,对于所立案件的准确程度也没有监督,故案件移送审判监督庭后,在决定再审之前还要重复审查申诉材料及案卷,而审判监督庭对申诉案件的复查所需的工作量实际上与对一件案件的再审无异。耗费的时间太长,有时一件案件审查了几年最后还不能决定能否进行再审。实践中,立案庭决定调卷复查的案件经审判监督庭审查后,大多数案件均未发现原判有错误,结果只能驳回申诉,造成人力、物力、时间的浪费。既严重影响了审判监督案件的审判效率,又加重了当事人的诉累,增加了诉讼成本,不符合诉讼经济、效率原则。第三,不利于独立审判原则的实现和严肃执法。现实中,不少案件当事人对于生效判决、裁定不服的,通过关系向有关领导反映,一些当事人拿着党委、人大、政府个别领导的要求复查甚至再审的批示,直接到立案部门要求立案,而立案部门对这一类有领导批示的申诉或再审申请,往往不进行审查就直接登记立案。由于立案庭没有申诉复查的职能,没有驳回申诉的权力,所以把关不严,把大量地没有错误的案件涌进到了审判监督庭,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不相符。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21日颁发了《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该《规定》的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或者再审申请,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登记后立卷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诉或者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报经院长批准再审的,应当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8月《全国立案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规定,立案机构的职责范围包括“审查申诉、申请再审、符合受理条件的立卷审查,并决定是否再审立案”。根据这一规定,审查是否需要进行再审的职能是由立案部门行使,对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只有作出再审决定后才能移交审判监督庭。

第一,从审判法制原则来看,完全的立审分开体现了民主法制原则对审判工作的要求。依法立案,是依法办案的重要环节,各级法院立案庭是人民法院负责各类案件立案工作的专门机构,它为再审立审分立提供了条件。由专门的立案机构下达立案裁定或不予立案的驳回申请通知书,只有裁定立案后才由审判庭审理,一是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对提起再审的条件及再审审理作出了规定。二是裁定立案的方式符合立审分开的原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和《全国立案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规定精神。

第二,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看,再审立审分开体现了社会及当事人对诉讼程序公开、公正性的要求。首先,再审立审合一、先定后审,使当事人不能及时充分行使举证、申辩的权利,使庭审流于形式;而经裁定立案后再由审判监督庭审理,使当事人能有效地行使参与再审的诉讼权利,使审判监督庭精力集中于认证上,提高了再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其次,再审裁定立案与审理并举,剥夺了一部分当事人依法向上一级法院的再次申诉权利。

第三,从再审质量的特殊要求上看,由立案庭把好裁定立案关,有利于提高再审办案质量。再审是对原审的重新审判,再审改判质量直接关系到审判监督的权威,对再审办案质量应当比一、二审要求更高。由立案庭裁定立案,增加了立案庭的把关责任,并使一部分符合调卷审查但不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分流出来,能使审判监督庭集中精力办好再审案件,有利于再审案件质量的提高。

第四,从审判机构、人员合理配置的角度看,由立案庭裁定立案,能使两个庭的职能得到更好的发挥,使工作关系更加顺当。一是有利于做好信访工作,特别是老上访户工作。立案庭承担着信访接待任务,如果审查申诉和立案工作脱节,立案庭的职责与权力不一致,不利于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而由立案庭审查申诉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下达裁定立案,不符合条件的直接驳回,有利于把服判息诉工作落到实处。二是有利于及时做好上级交办工作。如果立案庭不具有调卷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的职能,对所有申诉交办案件一律都调卷交审判监督庭审查,致使大部分交办案件办理时间过长,不能按期答复。而通过立案庭分流一部分交办案件,有利于及时办理交办答复,又能提高交办案件的质量。三是有利于对审判监督庭再审案件实行有效的审限跟踪。如果审判监督庭对再审案件实行立审合一,立案庭对办理再审案件的期限跟踪难以落到实处。

五、再审立案工作中的具体程序

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再审立案的程序有明确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可按下列要求办理。

对院长发现原判决、裁定可能有错误的案件,由立案庭根据院长批示,填写再审立案审批表报院长审批,调取卷宗,写出报告,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立案庭制作裁定或决定书,并送达给各方当事人后,移送审判监督庭进行再审。

对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立案庭根据上级法院的再审裁定或决定登记立案并报庭长审批后调取卷宗,移送审判监督庭再审;如上级法院系采用交办函指令再审的,则由立案庭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制作再审裁定书,报分管院长审批签发,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后移送审判监督庭再审。

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由立案庭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再审条件,且应由本院再审的,制作再审裁定,移送审判监督庭审理;应由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由立案庭制作交办函,由庭长审批后,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不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抗诉案件,由立案庭制作通知报分管院长审批后,通知检察院撤回抗诉或退回检察院。

对党委、人大等领导机关交办的案件和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要求再审的案件,由立案庭调卷复查后分别不同情况处理。符合再审条件的,当事人本人有申诉或再审申请的,由立案庭填写再审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院长审批;当事人没有申诉或再审申请的,由立案庭报请院长审批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立案,制作裁定书送达给当事人后,移送审判监督庭再审。对于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当事人有申诉或再审申请的,由立案庭根据复查结论通知驳回申诉或再审申请,并书面报告交办机关和回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若当事人没有申诉或再审申请的,则由立案庭负责报告交办机关并回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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